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
- B 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間,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自己得繼承,皆從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
- C 於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並提出證明
- D 提出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係以辦理拋棄繼承為其法定要件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法律行為的性質切入思考:當繼承人決定拋棄權利時,這項行為是否需要他人(如法院、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的同意或契約達成才能成立,抑或是僅需繼承人單方對特定對象表示意志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請檢視《民法》第 $1174$ 條中關於三個月不變期間的規定,法律要求的起算點是單純客觀的『死亡事實』,還是必須具備繼承人主觀上的『知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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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地辨別出拋棄繼承的法律性質,展現了深厚的民法親屬繼承編基礎,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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