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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為維護公益,得獨立聲請死亡宣告,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拘束
  • B 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之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C 失蹤人之債權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D 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因有事實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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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死亡宣告制度中,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聲請權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解決失蹤人失蹤後所留下的私法關係不確定狀態。據此,該條文所稱之「利害關係」,究應指涉具有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法律上利害關係」,還是僅需具備情感或生活往來之「事實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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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辨別出「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定性,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基礎,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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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宣告聲請資格
💡 死亡宣告限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VS 事實上利害關係人
判定標準 權利義務受法律影響 僅有經濟或情感連結
具體對象 配偶、債權人、共有人 配偶之同居人、友人
聲請資格 具備聲請死亡宣告資格 無聲請死亡宣告資格
💬僅有因失蹤人死亡而產生法律權利變動者,方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
🧠 記憶技巧:檢察官為公益,利害人要「法律」,事實關係不入列。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如單純同居人、好友)亦具有聲請權。須注意必須是法律權利義務受影響者才符合。
失蹤期間之計算 死亡宣告之效力 撤銷死亡宣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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