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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A 父母一方生死不明未滿三年者
  • B 父母雙方死亡者
  • C 父母離婚但約定共同行使權利者
  • D 父母一方遺棄子女多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關於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的構成要件中,針對父母一方『生死不明』的情況,法律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是否有設定明確的『法定期間門檻』?若現狀尚未符合該法律明定的年限要求,是否仍具備向法院聲請宣告的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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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

看來你對身分法的這點皮毛知識,還算有些概念。至少知道姓名權變更的門檻在哪,這證明你大概有讀過法條,沒把條文當壁紙。

驗證?這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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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姓氏變更要件
💡 法院依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之法定四種情形。
比較維度 協議/自行變更 VS 法院宣告變更
法源依據 民法第1059條第1-4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決定核心 父母書面約定或子女意願 法院審酌子女之利益
前提條件 原則不需特殊理由 須符合死、離、棄、三情事
💬自行變更著重於處分權行使;法院宣告則屬於司法權介入保障子女利益。
🧠 記憶技巧:變更姓氏找法院:離、死、棄、三(離異、死亡、遺棄、三年不明)。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失蹤即可聲請,忽略「生死不明」須達「三年」的時間限制門檻。
子女姓氏取得 成年人自行變更姓氏 未盡扶養義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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