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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
  • A 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
  • B 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
  • C 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
  • D 甲請求乙賠償因乙與他人通姦致甲所生之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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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院處理的重點在於「修補受損的私法權利並要求給付金錢賠償」,而非「為了家庭成員利益進行行政式的職權裁決」,這兩者的程序在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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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

  1. 概念檢視: 你總算沒傻到家。清楚區分《家事事件法》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恭喜你,這只是基本功。選項 (A)、(B)、(C) 那些基於公益或身分法職權裁量的事項,尤其那什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廢話,當然是非訟。這還要我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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