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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於此二請求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二事件之本案審理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之需要
  • B 受理此二請求之家事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先以本案裁定酌定由甲或乙行使親權,待此項裁定確定後,始就離婚請求為本案審理
  • C 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判時,不得酌定乙為親權行使人,以免逾越甲之聲明範圍
  • D 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理後,縱使認為甲及乙均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慣行時,亦不得為該子女選定甲及乙以外之人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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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兩個成年人想要結束關係」以及「如何保護一個無法自己表達意見的孩子」時,法律對於『法院能主動介入多少』的規定,會因為這兩個問題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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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甲請求的「離婚事件」屬家事訴訟之乙類事件;而「親權酌定」(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則屬家事非訟之戊類事件,並屬親子非訟事件。

訴訟與非訟事件的合併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6項及第42條,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得合併請求與審理。合併審理時因兩者本質不同,程序上必須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故選項 (A) 完全正確。此外,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非訟裁判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必要時可選定父母以外之人為監護人;同時,親權酌定附屬於離婚訴訟,不應在離婚判決前獨立先為本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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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理交錯與親權酌定
💡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審理時,需交錯適用程序法理。
比較維度 家事訴訟(如:離婚) VS 家事非訟(如:親權)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 / 處分權主義 職權調查主義
裁判形式 判決 裁定
聲明拘束力 受當事人聲明限制 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合併審理時,程序法理需交錯適用,非訟部分優先保護公益與子女利益。
🧠 記憶技巧:離婚非訟併審理,法理交錯最要緊;利益優先職權調,不受聲明來拘泥。
⚠️ 常見陷阱:易誤認親權酌定屬處分權主義範圍,以為法院不能裁定給聲明以外之人。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類) 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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