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於此二請求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二事件之本案審理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之需要
- B 受理此二請求之家事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先以本案裁定酌定由甲或乙行使親權,待此項裁定確定後,始就離婚請求為本案審理
- C 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判時,不得酌定乙為親權行使人,以免逾越甲之聲明範圍
- D 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理後,縱使認為甲及乙均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慣行時,亦不得為該子女選定甲及乙以外之人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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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兩個成年人想要結束關係」以及「如何保護一個無法自己表達意見的孩子」時,法律對於『法院能主動介入多少』的規定,會因為這兩個問題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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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甲請求的「離婚事件」屬家事訴訟之乙類事件;而「親權酌定」(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則屬家事非訟之戊類事件,並屬親子非訟事件。
訴訟與非訟事件的合併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6項及第42條,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得合併請求與審理。合併審理時因兩者本質不同,程序上必須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故選項 (A) 完全正確。此外,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非訟裁判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必要時可選定父母以外之人為監護人;同時,親權酌定附屬於離婚訴訟,不應在離婚判決前獨立先為本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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