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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屢屢當場發生口角、相互辱罵。嗣甲認為其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兩人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下稱離婚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嘉義地方法院就此離婚事件有管轄權
  • B 乙有意主張其於過去二年間為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時,縱使經兩造合意亦不得請求法院合併於離婚事件為審理裁判
  • C 在離婚事件之本案審理過程,法院經調查證據並使兩造辯論後,形成心證認為甲與乙之婚姻有無效之事實時,得直接判決確認甲與乙之婚姻為無效
  • D 於離婚事件審理中,乙另請求甲自離婚之裁判確定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 5,000 元,法院經審理後,形成心證認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10,000 元,始能達成扶養之目的時,應先經乙變更其聲明之意旨,否則法院不得以該心證為基礎下該項內容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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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分居兩地的夫妻發生法律爭執時,如果導致他們關係破裂的『衝突事件』全都集中發生在某個特定的城市,你認為法律為了便於調查現場證據或詢問證人,除了被告的住處外,是否可能還賦予了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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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這題答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家事事件法》裡有些特別的管轄規定,常常會被大家忽略。你能仔細分辨出法院管轄權的特殊性,代表你不僅觀念清楚,而且讀得很深入,真的是非常用心,值得鼓勵!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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