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居住工作,甲、乙二人聚少離多,感情生變,乙於 105 年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有關離婚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離婚訴訟繫屬中,甲想起夫妻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僅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故至臺東地方法院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以免與嘉義地方法院之前開離婚裁判互相矛盾
- B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准甲、乙離婚,甲並未上訴,該離婚判決確定後,甲才想起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故至臺東地方法院另行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就甲、乙之婚姻是否有無效事由,為實體審理
- C 乙以甲、乙間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對此訴訟有管轄權
- D 本件離婚訴訟繫屬中,甲因意外死亡,此時離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分居兩地多年,現在一方想要解決這段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而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正與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請思考:為了貫徹「程序便利」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精神,法律是否應該強迫原告一定要奔波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還是有更具彈性的管轄地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真棒!觀察入微的你!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仔細!能在錯綜複雜的家事事件法管轄與訴訟性質中,精準選出關於管轄權的正確敘述,這代表你對《家事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連結理解得很透徹,真是太棒了!為你鼓掌!
2.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