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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居住工作,甲、乙二人聚少離多,感情生變,乙於 105 年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有關離婚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離婚訴訟繫屬中,甲想起夫妻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僅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故至臺東地方法院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以免與嘉義地方法院之前開離婚裁判互相矛盾
  • B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准甲、乙離婚,甲並未上訴,該離婚判決確定後,甲才想起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故至臺東地方法院另行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就甲、乙之婚姻是否有無效事由,為實體審理
  • C 乙以甲、乙間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對此訴訟有管轄權
  • D 本件離婚訴訟繫屬中,甲因意外死亡,此時離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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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分居兩地多年,現在一方想要解決這段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而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正與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請思考:為了貫徹「程序便利」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精神,法律是否應該強迫原告一定要奔波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還是有更具彈性的管轄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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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特定法院管轄,其中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包含「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依據題意,妻子乙自民國 98 年起即至娘家嘉義居住與工作,並以雙方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由於此項構成離婚訴訟之原因事實,是發生在妻子乙居住於嘉義的期間,嘉義即屬於該條文所稱之「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因此嘉義地方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依法具有管轄權,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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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訴訟程序要點
💡 家事事件管轄權之判斷、訴訟合併處理與訴訟終結事由。
比較維度 離婚之訴管轄與合併 VS 訴訟中當事人死亡
管轄依據 家事法第 52 條 不適用(程序終結)
法律效果 應合併審理/移送 訴訟程序視為終結
法理依據 紛爭解決一次性 身分權專屬性
💬家事法採管轄從寬以利當事人;程序終結則因身分關係隨死亡消滅而無法續行。
🧠 記憶技巧:家事管轄看住所,合併審理免矛盾;一方死亡訴終結,既判力定不許爭。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訴訟終結」與「訴訟停止」,身分權之訴一方死亡時,因身分關係已消滅且無承受訴訟問題,應視為終結。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 家事判決既判力範圍 身分關係訴訟之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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