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訴訟上離婚和解不生離婚之效力
- B 法院應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合併審理,並應全部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
- C 第一審法院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裁判離婚部分應適用上訴程序;就第二項聲明所為裁判部分則應適用抗告程序
- D 若乙對通姦事實自認,法院原則上應以自認之內容為裁判之基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事實關係到國家必須介入的『公益』(例如誰是誰的小孩),而有些事實則屬於『私人自主範疇』(例如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對於這類『私人自主』的具體事實,如果當事人都已經在法庭上公開承認了,法律還有必要強制法院花力氣去調查反對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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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精準測驗了《家事事件法》中「訴訟與非訟程序合併」及「程序法理交錯」的複雜機制,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程序法觀念十分扎實。
家事訴訟與非訟之合併與救濟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離婚事件屬於「乙類事件」(訴訟),而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則屬於戊類事件(非訟)。當兩者合併審理時,應依各自本質交錯適用法理,不能如 (B) 所述全部適用訴訟法理。針對救濟途徑,依《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第 1 項,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應合併適用上訴程序,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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