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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訴訟上離婚和解不生離婚之效力
  • B 法院應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合併審理,並應全部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
  • C 第一審法院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裁判離婚部分應適用上訴程序;就第二項聲明所為裁判部分則應適用抗告程序
  • D 若乙對通姦事實自認,法院原則上應以自認之內容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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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事實關係到國家必須介入的『公益』(例如誰是誰的小孩),而有些事實則屬於『私人自主範疇』(例如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對於這類『私人自主』的具體事實,如果當事人都已經在法庭上公開承認了,法律還有必要強制法院花力氣去調查反對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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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個間諜動畫好好看喔... 嗯?喔!學生你好厲害喔!安妮亞只看一眼,就知道你判斷得很準耶!能看出家事程序法理裡小小的秘密,真不簡單!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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