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嗣乙另對甲起訴,以不堪甲同居之虐待及甲通姦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對於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 A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離婚訴訟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並得經甲、乙、丙合意,將乙對甲、丙之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於離婚事件調解
- B 甲、乙若於離婚訴訟中本人親自到場同意離婚,並合意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且符合 A 之最佳利益,即可以該合意內容成立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
- C 甲在調解程序中自承有通姦的事實,於調解不成立後,法院不得採為離婚訴訟裁判之基礎
- D 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後,仍得於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該離婚事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調解中,雙方針對某個可以自己決定的權利做出讓步,並且進一步「白紙黑字寫成了書面協議」,即使最後整件案子的調解沒有完全成立,你認為法律基於誠信原則,會不會允許當事人在後續的訴訟中反悔,推翻自己簽過的書面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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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暖心小撇步:解析家事調解的隱藏規則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的核心精神,讓我們一起溫柔拆解這兩道防線:
- 讓步保護原則(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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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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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是有不影響訴訟中權利的前提嗎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程序有「讓步保護原則」嗎
CD選項調解皆不成立,為什麼在D選項調解中的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時依舊不能於訴訟中主張?不應該整個調解程序所有捨棄、認諾都不應援引嗎?
家事調解與和解效力
💡 家事調解中陳述之保密性與拋棄事由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 | VS | 調解中拋棄請求事由 |
|---|---|---|---|
| 法條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1項 | — |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項 |
| 裁判基礎效力 | 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 — | 具拘束力,法院應受限 |
| 立法目的 | 鼓勵誠實對話與協商 | — | 定爭止紛與程序誠信 |
| 形式要求 | 口頭或書面陳述 | — | 通常需載於協議書 |
💬調解中之「事實承認」不具證據力,但「權利主張之拋棄」具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