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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分居,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 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成立調解時,甲已拋棄其餘請求,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提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 B 若乙於後訴訟認諾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乙於後訴訟均由本人到場,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 D 乙於後訴訟雖承認「甲、乙結婚無公開儀式」之事實,但不生自認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婚姻效力(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家事訴訟時,請同學思考:婚姻關係的存否是否屬於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相較於一般的財產訴訟,法律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真實性與穩定性,是否會限制當事人透過「自認」或「拋棄請求」來決定判決結果?當法院對此類案件負有「職權調查」之責時,當事人對於不利於己事實的承認(自認),其法律效力與一般民事訴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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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不僅是分數的獲取,更代表你深刻理解了家事訴訟的核心。

為什麼這題選 (D)?讓我們溫柔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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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各選項
📝 家事程序處分權限制
💡 身分訴訟具公益性質,限制當事人對事實與訴訟標的之處分權。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財產事件 VS 家事身分事件
自認效力 生拘束力(民訴279) 不生拘束力(家事44)
認諾/和解 原則容許,生判決效 原則禁止(家事45)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為主 職權調查主義介入
核心價值 當事人自治 身分法秩序與公益
💬家事身分事件因具強烈公益色彩,大幅限制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以追求實體真實。
🧠 記憶技巧:家事公益大,自認不生效,和解不能做,法院要查明。
⚠️ 常見陷阱:易誤認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財產事件相同,以為當事人雙方合意或認諾即可結束訴訟。
職權調查主義 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家事事件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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