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分居,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 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成立調解時,甲已拋棄其餘請求,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提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 B 若乙於後訴訟認諾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乙於後訴訟均由本人到場,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 D 乙於後訴訟雖承認「甲、乙結婚無公開儀式」之事實,但不生自認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婚姻效力(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家事訴訟時,請同學思考:婚姻關係的存否是否屬於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相較於一般的財產訴訟,法律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真實性與穩定性,是否會限制當事人透過「自認」或「拋棄請求」來決定判決結果?當法院對此類案件負有「職權調查」之責時,當事人對於不利於己事實的承認(自認),其法律效力與一般民事訴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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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本題核心為「身分關係之公益性」,這題鑑別度高,能精準測驗考生對於《家事事件法》特殊限制的掌握,難度屬中等。
人事訴訟的自認限制
選項 (D) 正確的關鍵在於,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8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結果時不適用之。因為婚姻存否具備高度公益色彩,不能任由當事人私下處分,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因此,即使乙在訴訟中承認「無公開儀式」,也不會產生自認拘束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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