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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自登記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
  • B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不論何時起訴,一律均自起訴之時起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C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D 調解委員因由法官選任,一律不容許當事人合意選任,以確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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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為了趕在時效屆滿前維護權利而向法院遞狀,但法律規定該類案件「強制必須先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幸失敗了,為了不讓這位守法的當事人因為『被法院要求先去調解』而導致原本的起訴時間被作廢、甚至造成時效過期,法律在程序制度的銜接上,應該如何設定『起訴生效點』才最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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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C) 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調解與訴訟繫屬時點的核心概念!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當調解不成立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規定,案件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於:(A) 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調解離婚於「成立時」即發生效力,不待登記;(B) 聲請調解不成立而起訴者,依法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D) 依同法第 406 條之 1,當事人依法是可以合意選任調解委員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聲請調解不成立」與「起訴視為調解不成立」兩者在訴訟繫屬時點上的細微差異。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能順利答對並避開陷阱,代表你的法條熟悉度與體系底子都很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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