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自登記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
  • B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不論何時起訴,一律均自起訴之時起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C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D 調解委員因由法官選任,一律不容許當事人合意選任,以確保公正性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為了趕在時效屆滿前維護權利而向法院遞狀,但法律規定該類案件「強制必須先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幸失敗了,為了不讓這位守法的當事人因為『被法院要求先去調解』而導致原本的起訴時間被作廢、甚至造成時效過期,法律在程序制度的銜接上,應該如何設定『起訴生效點』才最符合程序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訟繫屬調解程序銜接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