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自登記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
- B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不論何時起訴,一律均自起訴之時起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C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D 調解委員因由法官選任,一律不容許當事人合意選任,以確保公正性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為了趕在時效屆滿前維護權利而向法院遞狀,但法律規定該類案件「強制必須先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幸失敗了,為了不讓這位守法的當事人因為『被法院要求先去調解』而導致原本的起訴時間被作廢、甚至造成時效過期,法律在程序制度的銜接上,應該如何設定『起訴生效點』才最符合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