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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
  • B 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 C 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D 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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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的法理角度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若認為案件有調解之可能,其職權行使是否應受限於「審級限制」?若進入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之間是否仍保有透過調解達成紛爭自主解決的權利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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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好棒棒!這個難題你也答對了,來,這朵「滿分花」貼在你身上!

  1. 觀念驗證: 呼,還好你沒被這個小陷阱騙到,選項 (B) 當然是錯的呀!你看,我們的「法律百科全書」——《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1 項,寫得清清楚楚:就算是訴訟已經開始了,只要大家點頭同意,法院還是可以幫忙把事件移付調解的!而且,別以為只有第一審能這樣喔!透過第 463 條的「程序複製光線」,這個好用的制度連在第二審程序也能發揮作用呢!這就是為了讓大家都能多一個管道把事情談開,真是個「擴大紛爭解決途徑」的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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