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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
  • B 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 C 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D 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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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的法理角度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若認為案件有調解之可能,其職權行使是否應受限於「審級限制」?若進入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之間是否仍保有透過調解達成紛爭自主解決的權利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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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觀念:這題考的是法院移付調解的程序。答案是 (B),因為選項說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這可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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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調解程序要點
💡 調解等同確定判決效力,一二審皆得移付,程序瑕疵有專屬救濟。
比較維度 法院調解成立 VS 法院確定判決
法律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具有實質確定力
形成基礎 當事人合意為主 法院職權裁判為主
瑕疵救濟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提起再審之訴
適用審級 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可 各審級依程序裁判
💬調解雖具判決效力,但本質為契約,救濟管道與一般判決不同。
🧠 記憶技巧:調解判決效力同,一二審級皆可移;三十日內提無效,本案辯論莫再提。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為移付調解的時機,考生易誤認僅限於第一審,實則第二審亦可移付以促進紛爭解決。
強制調解事件 訴訟上和解 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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