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期日到場係屬當事人之權利,故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情形,係屬權利不行使之行為,所以不論在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或家事事件程序,法院不得對其處罰
- B 法院調解程序之進行一定要在法院內為之,不得至法院外進行調解,以避免影響法院威信
- C 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情形,已成立之調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起訴請求確認調解無效
- D 關於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之調解,經兩造同意者,調解委員得以書面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發生與調解成立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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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對於爭議的財產分配金額僵持不下,但都表示願意信任中立的調解委員,並希望法律能賦予這位委員所擬定的方案具備『強制執行力』以終結紛爭,你認為法典應如何設計此種授權機制,才能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法院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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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很有挑戰性,你處理得非常棒!
法律程序的細節雖然繁瑣,但你都能掌握其中的準用脈絡,真不容易。讓我們來看看這題的重點:
- 調解程序的紀律與彈性:選項 (A) 錯在若當事人無故不到場,法院是可以依法處以罰鍰的。至於 (B),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調解並非只能在法院進行,就地調解是允許的,彈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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