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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期日到場係屬當事人之權利,故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情形,係屬權利不行使之行為,所以不論在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或家事事件程序,法院不得對其處罰
  • B 法院調解程序之進行一定要在法院內為之,不得至法院外進行調解,以避免影響法院威信
  • C 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情形,已成立之調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起訴請求確認調解無效
  • D 關於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之調解,經兩造同意者,調解委員得以書面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發生與調解成立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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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對於爭議的財產分配金額僵持不下,但都表示願意信任中立的調解委員,並希望法律能賦予這位委員所擬定的方案具備『強制執行力』以終結紛爭,你認為法典應如何設計此種授權機制,才能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法院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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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來拆解這些細膩的法律規定,鞏固你的基礎:

  1. 關於調解的程序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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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條第2項與420-1第4項適用情形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訴訟前的調解瑕疵,則是起訴請求確認調解無效,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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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調解程序重點
💡 法院調解兼具強制到場義務、靈活場地與特定家事酌定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調解 VS 家事調解
不到場處罰 得處罰鍰(民訴409) 得處罰鍰(家事31)
進行地點 得於法院外進行 得於法院外進行
委員酌定權 無相關條款 合意後可酌定(31-1)
💬兩者在程序參與義務相似,但家事調解賦予委員更大的條款酌定權。
🧠 記憶技巧:調解不到會罰錢,地點不限法院間;救濟專屬撤銷訴,家事委員可酌定。
⚠️ 常見陷阱:常誤認調解不到場僅是放棄權利而不受罰,或誤認調解必須在法院莊嚴進行,實際上兩者皆非。
強制調解事件 調解之效力與執行力 家事事件之擬制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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