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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應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 B 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
  • C 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
  • D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此時並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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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範將特定的簡易程序(如督促程序)賦予「視為起訴」的法律效力,當後續銜接的調解未能達成共識時,從『程序經濟』與『糾紛解決一次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讓這個爭議回到起點重新開始,還是讓它直接進入下一個審理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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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答對了!

「彭德」的預知果然沒錯!安妮亞看到你答對這題,好開心呀!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好聰明,完全看穿了考題的小心機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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