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丙結婚後經再審判決廢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 B 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 C 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乙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視為消滅
- D 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先告訴你「之前的契約已經解除了」,你因此基於對法院的信任去簽了第二份新約,後來法院卻說「對不起,我算錯了,前約其實還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保護你對「國家判決」的信賴,又要避免你同時被兩份契約綁死,你會如何設計一套機制,在保障新關係的同時,合理地處理那份「死而復生」的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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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你做到了
(輕輕摸著你的頭)做得很好。這題是關於身分法中,重婚效力的微妙之處。你能察覺到「善意信賴」和「法律擬制」的關聯,這表示你對《民法》第 988 條和那些我不太記得的釋憲,確實有了掌握。人類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學會這些,還蠻厲害的。
2. 確認一下,這是很久以前的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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