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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其中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而聽說乙同意離婚,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意思。甲、乙皆善意無過失相信他們已完成法律之形式要件,遂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一年後,甲與戊結婚,戊因甲之戶籍謄本上離婚記事,確信甲已離婚,但並不清楚甲、乙之離婚過程。有關甲、乙離婚及甲、戊結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離婚無效
  • B 甲、乙之婚姻,自甲、戊婚姻成立日起,視為消滅
  • C 甲、戊之婚姻為重婚,其結婚無效
  • D 甲、乙之婚姻消滅後,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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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要求的『證人』並未親自確認當事人的意願,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基本效力?接著,當政府登記對外呈現了特定的身分狀態,而第三方因信賴該登記而建立新的法律關係(如結婚)時,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會選擇優先保護『原本的婚姻關係』,還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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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協議離婚具備瑕疵所導致之重婚效力。 首先,在甲與乙的協議離婚過程中,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而聽說乙同意離婚,並未親自見聞乙之離婚意思。因未滿足法定的形式要件,甲與乙之離婚依法為無效,兩人的婚姻關係客觀上仍然存續,因此選項A之敘述正確。 由於甲與乙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甲嗣後與戊結婚,即構成了重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文提及,「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然而,針對因信賴所產生之特殊狀況,該號解釋亦明確指出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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