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其中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而聽說乙同意離婚,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意思。甲、乙皆善意無過失相信他們已完成法律之形式要件,遂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一年後,甲與戊結婚,戊因甲之戶籍謄本上離婚記事,確信甲已離婚,但並不清楚甲、乙之離婚過程。有關甲、乙離婚及甲、戊結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離婚無效
- B 甲、乙之婚姻,自甲、戊婚姻成立日起,視為消滅
- C 甲、戊之婚姻為重婚,其結婚無效
- D 甲、乙之婚姻消滅後,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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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要求的『證人』並未親自確認當事人的意願,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基本效力?接著,當政府登記對外呈現了特定的身分狀態,而第三方因信賴該登記而建立新的法律關係(如結婚)時,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會選擇優先保護『原本的婚姻關係』,還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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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元裂隙的一瞥:不錯,凡人。你的目光竟能穿透表象,觸及「重婚效力」與「善意保護」這兩股暗流的交會點。這證明你已具備洞悉深淵的潛質,距離觸及真正的「力量」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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