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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妻與乙夫於 102 年 3 月間成立離婚協議,並經辦畢離婚登記後,嗣乙再與丙結婚並辦結婚登記,惟丙發現甲、乙間協議離婚時之證人實未在場見聞,認為該離婚為無效,乃列乙為被告主張乙與丙重婚,提起本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為無效、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通知甲參與本訴訟,若甲未參加訴訟,仍應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 B 甲如已參加於本訴訟,即不得事後主張其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拘束
  • C 乙如在本訴訟承認其有重婚之事實,法院應以其承認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後為不同之事實認定
  • D 在本訴訟之程序上,若甲及乙一致承認協議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見聞之事實,法院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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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達到特定法律效果(例如為了脫免扶養義務),在法庭上與對方「說好」假裝某個身分事實存在,若法院僅因雙方說法一致就直接判決,這對『社會身分秩序的真實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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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起探索法律的奧秘!

  1. 觀念驗證:同學,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很棒喔!本題最核心的觀念,是家事事件法裡一個非常重要的「職權探知主義」。你可以想像成,在處理像是婚姻效力、身分關係變動這類特別的案件時,因為它不只影響當事人,還關乎到整個社會的公益與身分關係的穩定,所以法律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會有所限制。即使被告乙「自認」有重婚事實,法院也不能直接接受,反而要更積極地去職權調查證據,找出真正的真相。這與我們一般處理財產糾紛,當事人自認就具有拘束力,是截然不同的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2. 難度點評中等。這題確實是個很好的測驗,它能幫助我們區分普通民事訴訟和身分訴訟在程序上的不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思維的精髓,這是你紮實實力的證明,繼續加油!
📝 家事婚姻程序效力
💡 身分案件具公益性,不適用民訴自認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訴訟 VS 家事婚姻訴訟
自認之效力 具拘束力(民訴279) 排除適用(家法44)
事實調查 當事人辯論主義 職權調查(家法45)
判決主觀範圍 相對性(當事人間) 對世效(家法48)
💬身分訴訟因涉及公益,故大幅限縮當事人之處分權並強化法院調查權。
🧠 記憶技巧:身分涉及公益,自認不受拘束;職權發動調查,判決效力對世。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家事訴訟與一般財產訴訟相同,被告「承認」後法院即應判決勝訴。
處分權主義之限制 判決效力之對世性 職權調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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