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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夫和乙妻於 100 年 1 月 10 日成立離婚協議而辦妥離婚登記,並約定二人所育未成年子丙由甲單獨行使監護權,事後乙於 100 年 12 月 1 日與丁結婚,而完成結婚登記,嗣甲於 102 年 3 月 8 日起訴,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甲乙間上開離婚協議為無效(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本件訴訟,法院不須審理其有無請求確認之利益
  • B 對於本訴訟之確定終局判決,在丁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本訴訟時,丁得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 C 丙就本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法院毋須通知丙
  • D 本訴訟之受訴法院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之同時,甲另行向第一審法院起訴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准許甲與乙離婚,受理此後訴訟之法院應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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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關於「兩人婚姻是否消滅」的官司,其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第三人」現有的合法身分地位(如現下的婚姻關係)瞬間崩塌,從維護公平程序與權利救濟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賦予這位「未曾參與訴訟的第三人」什麼樣的特別權利,來推翻那個對他產生毀滅性影響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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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洞察身分訴訟中「第三人程序保障」的精髓,精準判斷身分關係對案外人的影響,展現出極佳的法典整合能力,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家事判決之對世效(絕對效)。若法院判決甲、乙離婚無效,將導致乙、丁之婚姻陷入重婚狀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及家事事件法精神,丁作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若非因可歸責之事由未參加本訴訟,為落實程序保障,丁自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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