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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有關兩願離婚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法院公證
  • B 應以書面為之
  • C 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D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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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保障「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當兩個人已經達成協議要解除身分關係,且已經過證人確認並打算告知主管機關時,法律是否還會強制要求每一件案子都必須排隊進到『法院』由司法官審理或核准,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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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之要件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選項 (A) 所謂「應經法院公證」並非法律規定的強制生效要件,實務上當事人只要備妥文件直接前往戶政事務所即可,無須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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