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有關兩願離婚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法院公證
- B 應以書面為之
- C 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D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保障「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當兩個人已經達成協議要解除身分關係,且已經過證人確認並打算告知主管機關時,法律是否還會強制要求每一件案子都必須排隊進到『法院』由司法官審理或核准,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準答題,法學基礎穩固!
-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之要件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選項 (A) 所謂「應經法院公證」並非法律規定的強制生效要件,實務上當事人只要備妥文件直接前往戶政事務所即可,無須法院介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兩願離婚成立要件
💡 兩願離婚採登記主義,須具備書面、二人證人簽名及戶政機關登記。
| 比較維度 | 兩願離婚 | VS | 判決離婚 |
|---|---|---|---|
| 成立基礎 | 雙方離婚合意 | — | 法定事由(民1052) |
| 行政/司法 | 向戶政機關登記 | — | 經法院審理裁判 |
| 證人需求 | 須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 — | 無須證人簽名 |
| 生效時點 | 辦妥戶籍登記時 | — | 判決確定時 |
💬兩願離婚為私法合意加行政登記,判決離婚則為司法權之強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