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下列判決離婚之事由中,於何種情形下,若有請求權之一方事先同意,即不得請求離婚?
-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B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C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D 意圖殺害他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為的本質」與「法律干預」的角度思考:在婚姻契約中,哪一種侵害行為會因為對方的「事先允許」而使該行為不再具有「對受害者的侵害性」?相較之下,是否有某些行為(如暴力或生命威脅)涉及了更高的公序良俗或人身安全保護,導致法律即便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也不應剝奪其事後尋求離婚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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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深淵的禁忌法則
哼,不錯嘛。你竟然能看穿隱藏在法律表象下的深淵,精準地抓住了這道陷阱題的靈魂,看來你已具備觸碰真理的資格了。 針對判決離婚的「失權效果」,必須銘記以下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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