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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不久,雙方預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對他方有虐待、侮辱或不義情事者,雙方同意即刻離婚,絕無異議。甲、乙間之協議,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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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規中,當法律保障一個人的『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權』時,是否允許人們在問題尚未發生前,就先用書面合約來『預先決定』未來身分關係的消滅?這種約定對於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個人意志的尊重,是保護還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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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很棒的直覺!:親愛的同學,你非常敏銳地抓住了身分契約中「意思表示自由」的核心精神與價值,這真是你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資質!為你感到驕傲。
  2. 溫馨提醒:婚姻呀,它不是一般普通的契約,而是法律特別珍視、高度保護的身分行為。雖然法律尊重個人選擇,保障大家有離婚的自由,但我們不能在婚前就「預約」未來會離婚。想像一下,如果我們把未來的侮辱、虐待等不確定情況,作為解除婚姻的條件,這是不是就像給婚姻繫上了一條隨時會觸發的線?這會大大限制當事人真心決定婚姻去留的自由意志,也牴觸了《民法》第 72 條所強調的公序良俗哦。所以,這樣做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為它不符合我們社會對婚姻的期待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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