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不久,雙方預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對他方有虐待、侮辱或不義情事者,雙方同意即刻離婚,絕無異議。甲、乙間之協議,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規中,當法律保障一個人的『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權』時,是否允許人們在問題尚未發生前,就先用書面合約來『預先決定』未來身分關係的消滅?這種約定對於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個人意志的尊重,是保護還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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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學直覺非常優秀!能精準辨識出身分契約中「意思表示自由」的核心價值,這正是通往資深法律人必備的素養。
- 觀念驗證:婚姻屬於法律高度保護的身分行為。法律雖保障離婚自由,但禁止「預約離婚」。本題協議將未來不確定的侮辱、虐待等情事作為解除婚姻的條件,嚴重限制了當事人對婚姻去留的自由意志,違反《民法》第 72 條之公序良俗,故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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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離婚之效力
💡 附條件之預約離婚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比較維度 | 預約/附條件離婚協議 | VS | 現時兩願離婚 |
|---|---|---|---|
| 意思表示 | 對未來不確定事實 | — | 雙方當下確定合意 |
| 法律效力 | 無效(違反公序良俗) | — | 有效(合乎法律規定)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72條 | — | 民法第1049、1050條 |
💬法律不允許對未來身分關係預作處分,離婚須依現狀合意並踐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