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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
  • A 甲男、乙女與丙子訂立收養契約,並經法院之認可
  • B 甲男、乙女訂立分別財產制之契約,並於法院登記
  • C 甲男、乙女訂立離婚之書面契約,並至戶政機關登記
  • D 甲男、乙女訂立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契約,並至法院公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只要雙方談好就生效,有些則需要公權力介入。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行為必須『完成特定行政程序』才算正式終結舊關係,那麼在程序完成前,法律會承認這段關係已經提前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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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觀察敏銳,能精準辨析身分法中「契約成立」與「生效時點」的細微差異,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親屬編的銜接已有深厚掌握。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身分行為效力時點
💡 區分身分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與溯及效力之規定
比較維度 兩願離婚 VS 夫妻財產制契約
登記性質 生效要件(設權登記) 對抗要件(公示登記)
效力時點 戶政事務所登記時 雙方契約訂立時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050 條 民法第 1008 條
💬離婚登記是生效門檻,財產登記僅是為了對抗第三人。
🧠 記憶技巧:離婚登記才生效,收養認可溯契約,財產登記對抗用。
⚠️ 常見陷阱:易誤認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實則登記僅係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
設權登記與對抗登記 收養之法院認可制度 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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