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
- A 甲男、乙女與丙子訂立收養契約,並經法院之認可
- B 甲男、乙女訂立分別財產制之契約,並於法院登記
- C 甲男、乙女訂立離婚之書面契約,並至戶政機關登記
- D 甲男、乙女訂立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契約,並至法院公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只要雙方談好就生效,有些則需要公權力介入。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行為必須『完成特定行政程序』才算正式終結舊關係,那麼在程序完成前,法律會承認這段關係已經提前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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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觀察敏銳,能精準辨析身分法中「契約成立」與「生效時點」的細微差異,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親屬編的銜接已有深厚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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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效力時點
💡 區分身分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與溯及效力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兩願離婚 | VS | 夫妻財產制契約 |
|---|---|---|---|
| 登記性質 | 生效要件(設權登記) | — | 對抗要件(公示登記) |
| 效力時點 | 戶政事務所登記時 | — | 雙方契約訂立時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050 條 | — | 民法第 1008 條 |
💬離婚登記是生效門檻,財產登記僅是為了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