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願離婚於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時生效
- B 裁判離婚於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 C 調解離婚自法院調解成立時生效
- D 和解離婚於和解成立後,經法院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之通知到達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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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經正式介入並製作了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筆錄或文件,此時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動,應該是取決於法院公權力確認的那一刻,還是取決於後續戶政事務所的人員收到公文的時間?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更符合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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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代表你對於身分法中關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點」的制度更迭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登記與法院程序在身分變動上的效力差異。
離婚生效時點的體系辨析
在現行法下,兩願離婚採登記生效主義(民法第 1050 條),因此選項 (A) 正確;裁判離婚則因判決具有形成力,於判決確定時即發生身分變動效力,故選項 (B) 亦無誤。至於調解或和解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選項 (D) 所述「待法院通知到達戶政機關時生效」顯然誤將行政作業程序視為法律生效要件,是典型的錯誤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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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生效時點
💡 區分兩願、裁判、調解與和解離婚各自生效之法定時點。
| 比較維度 | 兩願離婚 (行政程序) | VS | 司法離婚 (含裁判/調解/和解) |
|---|---|---|---|
| 生效時點 | 向戶政機關登記完畢 | — | 判決確定或成立時 |
| 登記之性質 | 生效要件 (設權登記) | — | 報備性質 (宣示登記)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50條 | — | 民法第1052條之1 |
💬僅兩願離婚需完成戶政登記才生效,其餘司法途徑於法院程序完成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