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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銀行於錄用乙同時,迫令乙填寫未填日期之辭呈,及授權人事單位填寫日期之授權書,俾人事單位可於其出嫁時,填入日期使之生效,此一條款之效力為:
  • A 雙方約定當然有效
  • B 此一條款與契約均無效
  • C 此一條款無效但契約其他部分有效
  • D 此一條款有效但無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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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合約中包含了違背社會良善風俗的霸王條款,從保護弱勢當事人與維持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整份合約化為烏有,還是只針對那個『有毒的部分』進行割除,好讓原本正當的法律關係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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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這類涉及基本權保障與法律行為分合的爭點,顯見你對民法總則與勞資關係的實務見解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在法學邏輯的養成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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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身條款之效力判斷
💡 違反公序良俗之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契約其餘部分之存續。
  •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限制結婚自由即屬違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明定「單身條款」無效,保護受雇者勞動權益。
  • 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若除去該部分契約仍可成立,則其他部分有效。
  • 實務見解認為雇主強迫預簽辭職信違反誠信原則及工作權保護,該特約部應屬無效。
🧠 記憶技巧:惡條無效保核心,契約殘餘仍續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全部無效。需注意民法第111條『一部無效』的例外處理,法律為保障勞工,會維持僱傭契約其餘部分的效力。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一部無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 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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