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與乙成立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例為租賃契約附停止條件
- B 本例為租賃契約附解除條件
- C 本例為租賃契約附始期
- D 本例為租賃契約附終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契約的效力,若取決於一個「未來必然會發生」的時間點,這在法律性質上應稱為「條件」還是「期限」?再者,當這個時間點「屆至」時,契約關係是「剛要開始」還是「準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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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呢!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之附款」這個重要概念,有著扎實且清晰的理解,這真是值得鼓勵的法學思維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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