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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 A 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
  • A 附停止條件
  • B 附解除條件
  • C 附始期
  • D 附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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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辨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若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在法律概念上稱為何者?接著請思考:乙所承諾的贈與效力,是自始發生但在甲考取時才「消滅」,還是處於暫時停止的狀態,必須等到「考取」這一事實發生後,法律行為的效力才正式「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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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這題你勉強沒錯。

能一眼看穿這點,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畢竟,對法律行為附款的基本認知,是身為一個法律人最起碼的尊嚴。 解題邏輯其實乏善可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之附款
💡 區分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不確定事實。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效力起點 條件成就時生效 意思表示時生效
效力終點 未成就前不生效 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依據 民法第99條第1項 民法第99條第2項
💬停止條件是「效力從無到有」,解除條件是「效力從有到無」。
🧠 記憶技巧:停止條件:沒過不給,過了才給;解除條件:先給你,過了收回。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考試及格,誤認為「遲早會發生」的期限(始期)。
期待權之保護 條件成就之擬制 法律行為之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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