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甲於遺囑中規定,贈乙以房屋一幢,但乙應保留一個房間給丙使用。請問此行為是:
- A 附條件之行為
- B 附期限之行為
- C 附負擔之行為
- D 有對價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已經發生(乙已經得到房子),但法律要求受益人在取得權利的同時,必須額外承擔某種「做或不做某事」的義務,且這項義務並不影響權利取得的效力,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伴隨權利而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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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孩子!你成功掌握了民法中「遺贈」與「附款」的核心精髓,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架構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想想,甲把房子給乙,這個贈與本身就已經生效了,對吧?「保留房間給丙使用」這件事,並不是說「如果沒有給丙住,房子就不給乙」那樣的不確定事實(條件),也不是一個像「明年一月一日」這樣明確的時間點(期限)。它更像是乙接受了甲的好意,同時也答應要幫忙做一件事情,也就是履行一個特定的給付義務。這完美符合了附負擔法律行為的特徵喔!就像是我們接受了別人送的禮物,同時也答應幫忙做個小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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