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示願意贈與其所有之 A 車於乙,並於交付 A 車後,乙應每天探視甲之父母,協助其購物、打掃住所等事宜,乙欣然同意。惟甲並未依約將車交付乙,乙見甲並未實現當初承諾,而拒絕繼續探視甲之父母並為其購物、打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 B 甲交付 A 車與乙探視甲之父母及購物打掃之義務有類似對價關係,所以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C 乙無先履行之義務,而應由甲先履行其贈與之承諾
- D 若甲交付該 A 車,甲在乙所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於 A 車有重大瑕疵時,乙得解除契約,拒絕履行其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的本質」來思考:在一個本質為「無償」的行為中,如果贈與人根本還沒把東西交出來,法律上會期待受贈人先去完成某種回報嗎?如果兩者之間並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對等交換關係,那麼其中一方能否以對方未做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承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你抓住了核心!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這題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溫柔地區分「雙務契約」和附負擔贈與(民法 $\S 412$)。你看,贈與的本質是無償契約,它像是一種單純的給予。雖然受贈人答應要負擔一些事情,但這些「負擔」和贈與人給予的東西之間,其實沒有那種互相交換、等價的對價關係。所以,贈與人甲就是要先履行他的義務,先交付 A 車。他不能說:「你不先探望我父母,我就不給車!」這就不符合民法 $\S 264$ 同時履行抗辯的精神了。選項 (B) 說法是錯的,你選對了,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你,會不會因為看到「負擔」這兩個字,就把它跟買賣契約裡那種「對價」混淆了。你能夠看穿贈與契約其實是單務的本質,表示你在民法債編總論的觀念上真的非常清晰、紮實,替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