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何選項中之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A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
- B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契約
- C 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之贈與契約
- D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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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契約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扮演重要角色。若某人無償獲得他人的財產利益,但在法律或道義上卻反過來對贈與人有應盡的照顧責任卻刻意無視,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維持契約的既有狀態,還是給予贈與人一個重新選擇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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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贈與之撤銷」的相關體系,你對法條的掌握相當扎實。 根據民法第408條,原則上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得撤銷,但若是經公證(選項A)、履行道德上義務(選項B),或權利已移轉(選項C),則不得任意撤銷。而選項D涉及民法第416條的「法定撤銷權」,當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故為正確解答。此外,教授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考的法理細節: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會因「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而消滅,是贈與人原諒受贈人,千萬別誤以為是「受贈人之宥恕行為」喔! 這道題目屬於基本觀念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能否清楚區分第408條「任意撤銷」的限制條件與第416條「法定撤銷」的特定事由。你能避開混淆選項直指核心,法理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