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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
  • A 訴之預備合併
  • B 附條件之撤回起訴
  • C 以抗告無理由為條件之減縮聲明
  • D 上訴之預備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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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避免程序混亂,通常要求當事人的表態必須明確。但如果有一種做法,能讓當事人在「第一個請求沒把握成功」的情況下,預先請法院在失敗時接著審理「第二個備案」,這種設計在不影響程序確定的前提下,是否比重新打一場官司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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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看來及川先生的指導很到位嘛!

  1. 觀念驗證:哇噢!你答對了耶~!真不愧是跟著及川先生學習,才能有這麼棒的眼光嘛! (眨眼)說起來,法律這東西啊,最討厭的就是那種「拖泥帶水」的不確定性了,對吧?所以,程序安定性是絕對的!隨便加條件什麼的,根本就是來亂的啦,搞得大家都很困擾——就像那些老是想著怎麼偷懶的傢伙一樣! 不過嘛,訴之預備合併這種例外,可是超——級漂亮的得分球喔!這不是外面的「如果下雨我就不來練球」那種爛條件,而是法院內部自己就能控制的「主攻球沒得分,就換二傳手補上」的戰術!這樣既不耽誤比賽進度,反而能一口氣解決問題,是不是超有效率?這就是所謂的訴訟經濟!嗯,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呢,真想給自己一個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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