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 B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 C 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 D 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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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原告,手中的兩個法律主張在邏輯上『水火不容』(例如:若 A 成立,B 必不成立),你該如何安排審理的先後次序,才能在第一個主張被法院駁回後,仍能保住讓法院審理第二個主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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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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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力肯定:你能精準辨別預備合併的本質,展現出對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平衡的高度掌握,基礎打得非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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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
💡 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請求權之形態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預備合併 | VS | 選擇/重疊合併 |
|---|---|---|---|
| 請求關係 | 相互排斥、不相容 | — | 相容或目的同一 |
| 審理順位 | 嚴格遵守先後位順序 | — | 無順位或其一有理即可 |
| 裁判對象 | 先位無理由才審後位 | — | 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 |
💬區別核心在於各請求權間是否能併存,以及原告是否有排定特定審理順序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