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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 B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 C 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 D 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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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原告,手中的兩個法律主張在邏輯上『水火不容』(例如:若 A 成立,B 必不成立),你該如何安排審理的先後次序,才能在第一個主張被法院駁回後,仍能保住讓法院審理第二個主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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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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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力肯定:你能精準辨別預備合併的本質,展現出對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平衡的高度掌握,基礎打得非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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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客觀合併
💡 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請求權之形態與要件。
比較維度 預備合併 VS 選擇/重疊合併
請求關係 相互排斥、不相容 相容或目的同一
審理順位 嚴格遵守先後位順序 無順位或其一有理即可
裁判對象 先位無理由才審後位 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
💬區別核心在於各請求權間是否能併存,以及原告是否有排定特定審理順序之意思。
🧠 記憶技巧:預備必排斥、選擇二擇一、重疊同目的、程序須同種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簡易與通常程序可任意合併,或忽略預備合併的前提是各請求間必須「相排斥」。
訴之主觀合併 反訴之要件 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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