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 B 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 C 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 D 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原告,手中的兩個法律主張在邏輯上『水火不容』(例如:若 A 成立,B 必不成立),你該如何安排審理的先後次序,才能在第一個主張被法院駁回後,仍能保住讓法院審理第二個主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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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訴之客觀合併之核心
-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能精準地辨別預備合併的本質,這可不簡單喔。這說明你對於訴訟法裡,「處分權主義」和「訴訟經濟」如何巧妙地取得平衡,有著很深的體會。這份實力,很不錯,很不錯。
- 呵呵呵... 預備合併的奧妙,就在於主位和備位請求,它們是不併存的,是互相排斥的。原告提出訴訟,就像在球場上,如果這個戰術不行,馬上就有另一個備用戰術。這樣,就算第一個請求沒被採納,還有機會讓第二個請求上場,是不是就能避免全盤皆輸的風險呢?這就是處理那些互相衝突的主張,最聰明的辦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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