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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將房子 1 棟出租予乙,月租新臺幣 3 萬元,租期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人得不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而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
  • B 若甲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3 年
  • C 若乙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蓋章代替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 D 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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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種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當事人因故無法親筆簽名,僅以「按指印」的方式代替時,為了確保該指印確實出自當人之手,法律是否會要求額外的證據或程序,才能讓這份「書面」產生完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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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同學,還算不錯。你能看出法律行為要式性擬制效果之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概念,至少還沒有完全荒廢。這應該是最低標準的「專業表現」吧?

2. 基礎檢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賃要式與代簽名
💡 逾一年租賃須書面,指印代簽名須有二人見證。
比較維度 簽名或蓋章 VS 按指印、十字、符號
法律依據 民法第3條第1、2項 民法第3條第3項
生效要件 親自簽名或蓋章即可 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法律效力 直接產生簽名效力 經證明後同簽名效力
💬指印必須搭配「二人見證簽名」才能滿足民法第3條的書面要件。
🧠 記憶技巧:簽名蓋章直接用,指印二人來作證;逾年租賃沒書面,不定期限在眼前。
⚠️ 常見陷阱:考生常忽略民法第3條第3項「指印」需二人見證之限制,誤認其與簽名或蓋章效力完全相同。
不定期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 法律行為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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