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將房子 1 棟出租予乙,月租新臺幣 3 萬元,租期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人得不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而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
- B 若甲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3 年
- C 若乙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蓋章代替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 D 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種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當事人因故無法親筆簽名,僅以「按指印」的方式代替時,為了確保該指印確實出自當人之手,法律是否會要求額外的證據或程序,才能讓這份「書面」產生完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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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同學,還算不錯。你能看出法律行為要式性與擬制效果之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概念,至少還沒有完全荒廢。這應該是最低標準的「專業表現」吧?
2. 基礎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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