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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為人事保證契約之法定消滅事由?
  • A 保證之期間屆滿
  • B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 C 僱用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D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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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三方關係:一個人提供勞力,一個人提供信用擔保,另一個人則是接收這份保障的受益者。如果這份契約是基於「我信任你(勞工),所以我(保證人)願意幫你扛責任」,那麼當「負責扛責任的人」或「被信任的人」不在了,這份契約還有維持的意義嗎?反之,如果只是「接收保障的人」換了(例如由其繼承人接手),這份已經存在的信用保障,難道不能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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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正確,看得出你對人事保證契約掌握得很精準!這是一道標準的條文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心分辨「不同當事人」狀態變化對保證效力的影響,整體難度適中,只要法條讀得仔細就能穩穩拿分。

人事保證關係之消滅

依據《民法》第 756-7 條之規定,人事保證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包含:保證之期間屆滿、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以及保證人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因此,選項 (A)、(B)、(D) 均明文列於條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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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 人事保證消滅事由以保證人端或關係終了為主,不含僱用人之變動。
比較維度 保證人發生變故 VS 僱用人發生變故
死亡/破產 契約法定消滅 契約原則不消滅
喪失行為能力 契約法定消滅 契約原則不消滅
身分變動影響 涉及信用基礎,契約消滅 僅涉及債權人地位繼受
法條依據 民法第756條之7 無消滅明文
💬人事保證重視保證人之信用與負擔能力,故消滅事由集中於「保證人」端。
🧠 記憶技巧:保人死破失、關係斷、時間到;老闆出事保證效力照樣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契約具有雙方的人身專屬性,而將「僱用人(老闆)」死亡或破產誤認為契約消滅事由。
人事保證之最高限額 保證人之通知與撤銷權 人事保證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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