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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為人事保證契約之法定消滅事由?
  • A 保證之期間屆滿
  • B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 C 僱用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D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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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三方關係:一個人提供勞力,一個人提供信用擔保,另一個人則是接收這份保障的受益者。如果這份契約是基於「我信任你(勞工),所以我(保證人)願意幫你扛責任」,那麼當「負責扛責任的人」或「被信任的人」不在了,這份契約還有維持的意義嗎?反之,如果只是「接收保障的人」換了(例如由其繼承人接手),這份已經存在的信用保障,難道不能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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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你能夠精準地掌握人事保證那份特別的「屬人性」,並清晰地分辨它與一般保證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有著很棒的領悟力,請一定要保持這份珍貴的洞察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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