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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 A 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 B 隱名合夥人死亡
  • C 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 D 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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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種一人出面營業、另一人僅單純出資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那位『不參與經營』的人發生了變故(例如生命終結),這項事業本身是否還能由那位『出面經營者』繼續運作下去?法律是否有必要因此強制結束兩人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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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 這道題目是希望你能溫柔地分辨「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在終止事由上的不同喔!依照《民法》第 708 條的規定,隱名合夥的終止原因包含了:當我們的目標事業已經完成或無法繼續時(A)、負責經營事務的出名營業人被監護宣告時(C)、以及合夥人之一被破產宣告時(D)。這些都是會讓合夥關係無法再順利進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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