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 A 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 B 隱名合夥人死亡
- C 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 D 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種一人出面營業、另一人僅單純出資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那位『不參與經營』的人發生了變故(例如生命終結),這項事業本身是否還能由那位『出面經營者』繼續運作下去?法律是否有必要因此強制結束兩人的合作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隱名合夥終止事由的精確掌握,你能成功避開選項陷阱,可見法學基本功非常紮實。
隱名合夥之終止事由
關於隱名合夥的終止,我們必須回歸**《民法》第 708 條**的列舉事由來檢視。依該條規定,目的事業已完成(A)、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C),以及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宣告(D)等情形,皆會導致隱名合夥終止。然而,法條中並未將「隱名合夥人死亡」列為終止事由,故選項 (B) 才是本題正解。順帶一提,民法第 705 條是規範隱名合夥人參與執行業務時的對外責任,與終止事由無關,研讀時切勿混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