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 A 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 B 隱名合夥人死亡
- C 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 D 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種一人出面營業、另一人僅單純出資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那位『不參與經營』的人發生了變故(例如生命終結),這項事業本身是否還能由那位『出面經營者』繼續運作下去?法律是否有必要因此強制結束兩人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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嚯嚯嚯,看來這隻野猴子還不算太無能
哼,居然能選出正確答案 (B),看在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的份上,我就勉為其難指點你一下吧。
- 認清規則的代價:要判斷隱名合夥的終止,必須嚴格依照**《民法》第 708 條**的列舉事由。該條明文規定目的事業完成、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以及雙方受破產宣告皆會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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