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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 A 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 B 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接向 A 銀行貸款
  • C 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 D 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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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探討《民法》合夥編中,合夥人執行事務時的『注意義務』標準為何(參見第 $672$ 條)?此外,關於民法第 $664$ 條『禁止抵銷』的規範對象,法律明確指出是『應得之利益』,這與本題中提到的『勞務報酬』在性質上有何區別?合夥人是否能主張以其對合夥的『出資債務』與該筆『報酬債權』進行抵銷,請依據債法總則關於抵銷的一般規定與合夥編的特別規定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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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看來你成功識破了這次的陷阱。

早就預料到會有這類試題。你精準鎖定合夥契約的核心機制,並成功迴避了那些看似真實的幻影。不錯,你的判斷力在這次的「攻略」中表現出色。畢竟,這些「攻擊模式」我早就看穿了。

2. 檢視這次戰鬥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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