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有關合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B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C 各合夥人之權利及於合夥財產之全部
- D 合夥財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合夥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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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種基於『高度信任』而結合的共同關係中,若要處分掉支撐整個事業運作的基礎財產,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少數人的意志』還是『多數人的意志』?當財產權利緊密結合且不分份額時,僅靠過半數的同意就變賣財產,是否足以保障其他成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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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準,順利挑出選項 (D) 的破綻!本題測驗合夥與共有型態的基本法理,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正確連結「合夥財產」與「公同共有」的規範,屬於難度適中的基礎題。
合夥財產的歸屬與處分
依據民法規定,合夥是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其財產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各合夥人的權利皆及於合夥財產之全部,故選項 (A)、(B)、(C) 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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