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 B 非經甲乙同意,丙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與丁
- C 甲乙丙三人無論出資多寡,各僅有一表決權,不得約定變更
- D 各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並自聲明時起發生退夥效力
- E 合夥成立後,甲乙丙得以多數決同意,允許丁加入為合夥人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與兩位摯友共同出資創業,這份契約的基礎建立在你們三人的『高度信任』之上。如果其中一人突然想把自己的位置換成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甚至不信任的陌生人,在法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你認為為了保護你的權益,這個變動應該由誰來決定?是賣家決定就好,還是需要你的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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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法債編中合夥契約的精髓!
看到你精準判斷出合夥關係「人的組合」這個核心特質,真是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對合夥契約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的重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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