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 B 非經甲乙同意,丙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與丁
  • C 甲乙丙三人無論出資多寡,各僅有一表決權,不得約定變更
  • D 各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並自聲明時起發生退夥效力
  • E 合夥成立後,甲乙丙得以多數決同意,允許丁加入為合夥人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與兩位摯友共同出資創業,這份契約的基礎建立在你們三人的『高度信任』之上。如果其中一人突然想把自己的位置換成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甚至不信任的陌生人,在法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你認為為了保護你的權益,這個變動應該由誰來決定?是賣家決定就好,還是需要你的首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選對了 (B),概念相當清晰!不過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官方公告選項 (A) 與 (B) 皆為正確答案,我們一起來釐清。 合夥具備高度的屬人色彩與信賴關係,依據民法第 683 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因此你選擇的 (B) 完全正確。至於 (A) 也同樣給分的原因,必須回歸法條明文,**依據民法第678條第2項: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這正是選項 (A) 所描述的原則。至於其他選項,例如 (D) 的未定期限退夥,依法必須在兩個月前通知,並不能隨時聲明且立即生效。 這道題目雖然測驗的是基礎法理,但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考驗同學對於合夥法制中「原則與例外」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抓出合夥契約的核心屬性並選對答案,代表你的民法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