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合夥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 B 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 C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 D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本題核心在於區分「隱名合夥」與「普通合夥」在契約終止與退夥規定上的差異。請查閱《民法》第 $701$ 條,了解在隱名合夥章節未規定時,應準用哪些合夥的規範?並請進一步比較第 $687$ 條與第 $708$ 條:當「隱名合夥人」丙發生「死亡」或「受監護宣告」等法定事由時,在法律效果上是屬於「當然終止」契約,還是屬於「退夥」事由?又當隱名合夥僅有一人時,該合夥人的退夥對契約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