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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果如何?
  • A 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無庸負責
  • B 甲、乙、丙三人各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此等不足之額負其責任
  • C 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 D 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負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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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務(例如團體欠款)是由「團體本身」負擔,而「成員個人」是在團體沒錢時才被法律要求出來負責,這兩者還債的『法律依據』是一模一樣的嗎?如果『原因不同』卻要達成『同一個還款目的』,這種法律關係與一般的連帶債務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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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精準掌握核心概念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合夥關係中成員的法律責任,表示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理解得很透徹喔。這可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步,你已經邁出穩健的步伐了!

2. 觀念驗證:合夥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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