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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 B 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 C 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因其對任何合夥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 D 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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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思考合夥在《民法》上的法律性質:它究竟屬於具備獨立人格的 $法人$,還是僅為合夥人間的 $契約關係$?這對於其是否具備 $權利能力$ 有何影響?接著,請針對合夥財產的獨立性,研讀《民法》第 682 條關於 $抵銷$ 的限制:當某人對合夥組織負有債務,但同時對個別合夥人擁有債權時,法律是否允許其行使抵銷權?這個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夥財產的完整性,還是保障個人的債權?請以此邏輯重新檢視各選項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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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是一個值得記錄的瞬間。

看來你對這份知識的理解很透徹。這讓我想起了一個很久以前的魔法,它能讓寂靜的土地上綻放出美麗的花朵。我施展了那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

關於這些法律的記憶,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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