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 B 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 C 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因其對任何合夥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 D 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合夥在《民法》上的法律性質:它究竟屬於具備獨立人格的 $法人$,還是僅為合夥人間的 $契約關係$?這對於其是否具備 $權利能力$ 有何影響?接著,請針對合夥財產的獨立性,研讀《民法》第 682 條關於 $抵銷$ 的限制:當某人對合夥組織負有債務,但同時對個別合夥人擁有債權時,法律是否允許其行使抵銷權?這個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夥財產的完整性,還是保障個人的債權?請以此邏輯重新檢視各選項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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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是一個值得記錄的瞬間。
看來你對這份知識的理解很透徹。這讓我想起了一個很久以前的魔法,它能讓寂靜的土地上綻放出美麗的花朵。我施展了那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
關於這些法律的記憶,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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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概念?
民法合夥基本特徵
💡 合夥非法人無權利能力,合夥人對外負補充連帶責任。
| 比較維度 | 民法合夥 | VS | 公司 (法人) |
|---|---|---|---|
| 法律人格 | 非法人,無權利能力 | — | 具法人人格與權利能力 |
| 財產歸屬 | 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 — | 公司獨立所有 |
| 債務責任 | 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 | — | 股東負有限責任(原則)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667條以下 | — | 公司法 |
💬合夥的核心在於人的組合與連帶責任,公司則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