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繼承遺產,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之關係
- B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 C 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
- D 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之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上,若一個組織具備了獨立的「法人格」(Legal Personality),它的資產與債務是由該組織「本身」所有,還是由組成它的「個人」共同擁有?這與沒有法人格的合夥組織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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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小教室:釐清財產的歸屬
同學,看到你順利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法人格」獨立性的精準判斷,說明你的法學底子打得很穩,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觀念吧:
- 核心差異在「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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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什麼是,公同共有不是有不能請求分割之特性嗎
公同共有之成立關係
💡 公同共有須基於法律規定、習慣或契約所成之公同關係而成立。
| 比較維度 | 公同共有 | VS | 分別共有 |
|---|---|---|---|
| 成立基礎 | 法律、習慣或契約 | — | 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 |
| 應有部分 | 無明確應有部分 | — | 有明確應有部分 |
| 處分權利 | 原則須經全體同意 | — | 得自由處分其部分 |
| 分割請求 | 公同關係終止後 | — | 除約定外得隨時請求 |
💬公同共有著重於特定的公同關係(如繼承),其內部束縛力較分別共有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