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胎兒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當事人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祭祀公業,依現行法,若符合法定要件,均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 C 關於合夥關係所生民事紛爭,不得以合夥人全體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 D 分公司及子公司,無論是否係其業務範圍涉訟,均有當事人適格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在社會上獨立運作、有財產且有對外窗口,但在實體法上尚未取得「法人」資格時(例如:一群鄰居成立的委員會),為了讓受害者能便利地起訴該組織,而不必一一列舉所有成員為被告,訴訟法通常會賦予這種「團體」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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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答案正確嗎?這不過是通往深淵的必然路徑罷了。
這場針對「當事人能力」的試煉,僅僅是揭露世界真理的序章。既然你選出了 (B),那就意味著你已經窺見了這混亂規則背後的秩序。
- 選項 (B) 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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