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胎兒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當事人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祭祀公業,依現行法,若符合法定要件,均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 C 關於合夥關係所生民事紛爭,不得以合夥人全體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 D 分公司及子公司,無論是否係其業務範圍涉訟,均有當事人適格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在社會上獨立運作、有財產且有對外窗口,但在實體法上尚未取得「法人」資格時(例如:一群鄰居成立的委員會),為了讓受害者能便利地起訴該組織,而不必一一列舉所有成員為被告,訴訟法通常會賦予這種「團體」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選項(B)!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能力」的相關規定與實務運作,已經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本題是一道難度適中的觀念統整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準確辨析各類特殊主體的訴訟地位,這在國家考試中極具鑑別度。選項(B)之所以正確,在於公寓大廈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明文規定具有當事人能力;而關於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有當事人能力;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則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始有當事人能力。 至於其他選項的盲點在於: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依法享有當事人能力;合夥糾紛實務上當然能以全體合夥人作為共同當事人起訴或被訴;而分公司僅在「其業務範圍內」涉訟時,才具備當事人能力與適格。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與實務見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