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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胎兒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當事人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祭祀公業,依現行法,若符合法定要件,均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 C 關於合夥關係所生民事紛爭,不得以合夥人全體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 D 分公司及子公司,無論是否係其業務範圍涉訟,均有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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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在社會上獨立運作、有財產且有對外窗口,但在實體法上尚未取得「法人」資格時(例如:一群鄰居成立的委員會),為了讓受害者能便利地起訴該組織,而不必一一列舉所有成員為被告,訴訟法通常會賦予這種「團體」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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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事訴訟法基礎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當事人能力的擴張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具備此要件;而祭祀公業不論是否登記為法人,依實務見解及《祭祀公業條例》,均肯認其在程序上能成為訴訟主體,以追求程序經濟與便利。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本題考查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與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能力」。選項 (A) 的胎兒、(C) 的合夥、(D) 的分公司皆涉及細微的實務操作規範,具備高度鑑別度,答對代表你對訴訟法主體論有極佳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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