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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 A 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 B A 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 C 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 D 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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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討《民法》第 $7$ 條中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賦予,其條文所稱「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之法律性質為何?若該胎兒於訴訟程序終結前不幸為「死產」,則其在實體法上是否仍保有權利能力,並進而影響其在程序法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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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錯。這才叫勉強摸到了民事訴訟法的門邊。

這題的核心難點?說穿了就是看你對法律人格和訴訟能力有沒有基本常識:

  1. 胎兒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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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裁定駁回跟判決駁回
📝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 胎兒、外國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訴訟能力。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VS 訴訟能力
核心定義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資格 得親自有效為訴訟行為
判定基準 民法之權利能力為準 民法之行為能力為準
主體範圍 自然人、法人、胎兒 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欠缺效果 裁定駁回訴訟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訴訟的「門票」,訴訟能力是親自行使權利的「技術」。
🧠 記憶技巧:胎兒活產才有權,外國公司看代表;未成年人無能力,死產裁定駁回掉。
⚠️ 常見陷阱:易誤認胎兒在任何情況下皆有當事人能力,忽略「活產」為權利溯及保留之必要條件。
權利能力 非法人團體 法定代理之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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