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 A 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 B A 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 C 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 D 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討《民法》第 $7$ 條中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賦予,其條文所稱「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之法律性質為何?若該胎兒於訴訟程序終結前不幸為「死產」,則其在實體法上是否仍保有權利能力,並進而影響其在程序法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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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錯。這才叫勉強摸到了民事訴訟法的門邊。
這題的核心難點?說穿了就是看你對法律人格和訴訟能力有沒有基本常識:
- 胎兒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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