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關於財產權訴訟事件,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
- A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無行為能力者
- B 18 歲尚未結婚之大學生
- C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者
- D 非法人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若要保護跨國交易的安定性,當一位外國人在其母國已被認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並與我國國民簽約時,若進入我國法院,我們應如何規範他的「程序自主權」,才不至於讓他以「我國法律說我還未成年」為由,來逃避訴訟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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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訴訟能力的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能負擔義務者即有訴訟能力。而本題關鍵在於第 46 條的特別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儘管依我國法無能力(例如其本國成年年齡較低),在程序上仍視為有訴訟能力。這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國際私法上的程序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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