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關於財產權訴訟事件,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
- A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無行為能力者
- B 18 歲尚未結婚之大學生
- C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者
- D 非法人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概念:如果法律認為一個人有足夠的判斷力可以「獨立」在日常生活中買賣房產、簽署契約並承擔所有義務,那麼在法律程序的邏輯中,是否也應該賦予他「獨立」在法庭上進行訴訟行為的資格?這兩者之間的判斷標準是否具備一致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A),顯示對訴訟法中「能力」的體系已具備紮實的理解。這題深具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分當事人能力(當主體的資格)與訴訟能力(親自進行訴訟的資格),並結合近年實體法的重大變革。
現行法下 (A) 與 (B) 皆為正解
此題具爭議性是由於民法第 12 條於 112 年 1 月 1 日將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命題當時(103 年)舊法規定 20 歲成年,(B) 原屬錯誤;但依現行法,18 歲已成年並具完全行為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故 (B) 現已為正確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