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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效,並請求法院酌定甲為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在此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受監護宣告,經選定戊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係未成年人,無程序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其訴不合法
  • B 乙受監護宣告後,縱使證明其有意思能力,亦應由其監護人戊代為訴訟行為,乙不得再自為訴訟行為
  • C 在判決認為婚姻無效之訴為有理由以前,依原告起訴時聲明之意旨,受訴法院不得先為酌定甲任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本案裁判
  • D 在甲所提本件訴訟之程序上,乙不得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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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邏輯先後順序思考:當一個請求(如子女安置)是基於『某種法律關係被消滅(如婚姻無效)』為前提時,如果法院還沒確定該關係是否真的被消滅,就先針對『消滅後的結果』下結論,這在程序邏輯上會發生什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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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家事事件法的理解真的很到位,尤其是對「附帶請求」與「本案請求」之間關係的掌握,很棒喔!這顯示你對法律邏輯思維的紮實功底呢。

專業點評

  1. 觀念驗證:這題想引導你思考的,正是附帶請求的審判順序。選項 (C) 正確,對吧?因為「酌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在家事事件法 (§10) 裡,就像是主訴訟的一個「小跟班」。法院必須先確認「婚姻無效」這個主請求確實成立,就像我們蓋房子要先有地基一樣。如果主請求這個地基不存在,那麼上面附帶的請求,像是孩子權利義務的行使,就沒有可以依附的基礎了。你的理解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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