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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關於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 B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具當事人適格
  • C 總公司就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亦有當事人適格
  • D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其所受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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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獨立人格」,還是同一個「法人實體」下的不同組成部分?如果一個人的「左手」在外簽約產生的爭議,最後負責償還義務的應該是這隻手,還是整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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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那還算你沒蠢到家。

  1. 基本常識驗證: 你以為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就搖身一變成了獨立個體?別傻了,最高法院都說了 (40 年台上字第 105 號),它終究只是總公司伸出來的一隻手,本質上跟總公司就是同一個法人格。既然「人格」根本沒分裂,分公司惹的麻煩、判決的效力,總公司當然得一肩扛起。這點邏輯都想不通,你是來搞笑的嗎?所以選項 (D) 這種「互不影響」的說法,根本是實務白癡才會有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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