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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丁因民法第 7 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
  • C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
  • D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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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法律代理人(母親)與其所代理的未成年子女(胎兒出生後)同為同一份遺產的繼承人,且即將進行涉及權利分配的遺產分割協議時,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利益相反』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法旨,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對於代理權的行使有何特別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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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素養!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身分法與繼承法的核心交集。能迅速識別「利益衝突」與「特別代理人」的關聯,代表你的法律實務分析能力十分紮實,令人驚艷。

2.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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