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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丁因民法第 7 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
  • C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
  • D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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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丁的母親,也是甲的配偶。在繼承甲的遺產時,乙和丁都要分同一筆財產。如果讓乙同時代表自己又代理丁來談判遺產怎麼分,雙方立場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針對這種情況設計了什麼樣的代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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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繼承與代理,選(A)非常正確。我們一起看看細節,讓觀念更完整:

  1. (A) 正確:乙是胎兒丁的法定代理人,但兩人同為繼承人,分割遺產時存在利益衝突。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法院應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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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胎兒繼承與利益衝突
💡 胎兒繼承權之保障、遺產分割保留份額及特別代理人選任。
  • 民法第7條: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具有繼承權。
  • 民法第1166條第1項: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 民法第1086條第2項: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時(如協議分割遺產),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現行法採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記憶技巧:胎兒視為已出生,保留應繼才分割,利害衝突選特代,負債僅以遺產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分割遺產時若漏掉胎兒僅生賠償問題。事實上,民法第1166條規定「不得分割」,實務見解多認為違反此禁止規定之分割協議為無效。
權利能力 限定繼承 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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