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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均已成年但均未婚。其後,甲與乙女結婚。丙死亡時留下大量遺產。當時乙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丁、戊乃就丙之遺產為協議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戊之協議分割為有效
  • B 甲、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胎兒請求重行分割
  • C 甲、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胎兒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 D 丁、戊之協議分割為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了某人繼承的資格,但其他繼承人在分配財產時卻完全忽略了他的存在,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對該人何種『權利』的侵害?而面對這種『身分被否認』且『財產被占有』的雙重侵害,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專門的制度,讓受害者能一次性地主張其應有的法律地位並索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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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算你過關。你以為我在稱讚你?

  1. 觀念驗證,請別讓我失望:
    • 順位遞補,這不是很基本嗎? 丙無子女,甲這位首順位「好心」拋棄繼承,當然就由你們這些次順位(兄弟姊妹)補上,這道理很難懂?《民法》§1176 第 6 項,寫得明明白白,這還要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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