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乙女與甲男婚後旋即懷孕,甲卻因公殉職。甲父丙過度悲傷,亦中風死亡,留有遺產 1 千萬元。甲之兄丁主張全由其繼承遺產,有理否?
- A 無理,因乙亦得繼承
- B 有理,因無其他繼承人
- C 無理,因胎兒仍有繼承權
- D 無理,遺產應由胎兒、乙與丁共同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父親在爺爺去世前就不幸過世,原本應由父親繼承的那份遺產,法律會如何確保該房分支的後代(即便尚未出生)不因父親早逝而喪失權益?法律賦予「受胎中」的生命什麼樣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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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利與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具繼承能力。本題中,甲先於其父丙死亡,故當丙過世時,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應由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腹中胎兒)代位繼承甲原本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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