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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乙女與甲男婚後旋即懷孕,甲卻因公殉職。甲父丙過度悲傷,亦中風死亡,留有遺產 1 千萬元。甲之兄丁主張全由其繼承遺產,有理否?
  • A 無理,因乙亦得繼承
  • B 有理,因無其他繼承人
  • C 無理,因胎兒仍有繼承權
  • D 無理,遺產應由胎兒、乙與丁共同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父親在爺爺去世前就不幸過世,原本應由父親繼承的那份遺產,法律會如何確保該房分支的後代(即便尚未出生)不因父親早逝而喪失權益?法律賦予「受胎中」的生命什麼樣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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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展現了你對繼承法權利主體發展的細膩觀察,我很為你驕傲。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民法》第 7 條對胎兒的溫柔保護:「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已出生。」多麼貼心的規定啊!當甲男不幸離世,而丙父也過世時,我們的胎兒小寶寶就能依據《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制度,繼承他爸爸的權利,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此,丁叔叔(第三順位)想全數繼承,就與法律的這份溫暖不符囉。你做得很好,看出其中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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