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下列何者為公同共有財產?
- A 合夥財產
- B 法定財產制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 C 夫妻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
- D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尚未分割之遺產
- E 某乙之房屋牆壁內藏有一金塊,被某甲發見而占有,該金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法律是將其視為『每個人心中各有一塊比例(應有部分)』,還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法律關係或團體結合』,使得在該關係結束前,財產是緊密結合而不可隨意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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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D),顯示你對公同共有(Joint Ownership)最典型的發生原因已有穩固掌握。這題在國考實務上屬於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 (A)、(C)、(D) 皆為正確答案。主要原因在於這三個選項分別對應了民法中三種典型的公同共有關係:首先,依第 668 條,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次,第 1031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中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屬公同共有;最後,依第 1151 條,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亦為公同共有。
共有態樣的精準辨析
要能從中辨別出正確選項,關鍵在於區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本題難度在於選項 (B) 的陷阱,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法定財產制下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僅推定為「共有」。在民法體系中,若法條未明文為公同共有,原則上應視為分別共有(Tenancy in Common)。你能排除 (B) 並鎖定明確具備公同共有性質的法規範,代表你對共有法律關係的層次感掌握得十分細膩,這是通往法學高手之路的必備能力!
公同共有之法定類型
💡 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共同關係,全體共有人共有財產。
| 比較維度 | 分別共有 | VS | 公同共有 |
|---|---|---|---|
| 成立基礎 | 單純之共有關係 | — |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
| 應有部分 | 有明確持分比例 | — | 無明確持分(潛在性) |
| 持分處分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 — | 原則需經全體同意 |
| 分割請求 | 除約定外得隨時請求 | — | 需待共同關係終止後 |
💬分別共有強調個人處分自由;公同共有則立基於緊密的團體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