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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下列何者為公同共有財產?
  • A 合夥財產
  • B 法定財產制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 C 夫妻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
  • D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尚未分割之遺產
  • E 某乙之房屋牆壁內藏有一金塊,被某甲發見而占有,該金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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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法律是將其視為『每個人心中各有一塊比例(應有部分)』,還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法律關係或團體結合』,使得在該關係結束前,財產是緊密結合而不可隨意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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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別出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這類題目在法學測驗中相當經典,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法定事由。特別提醒,本題在實務考選中被列為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選項 (A)、(C)、(D) 皆為正確答案,你能選中其一,足見對法條的掌握已具備一定水準。

公同共有關係的法律定性

在民法體系中,公同共有關係必須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成立。本題涉及的三個正確選項皆有明確法源:(A) 合夥財產依民法第 668 條規定,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C) 共同財產制依第 1031 條,除特有財產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公同共有;(D) 遺產則依第 1151 條,在分割之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三個選項在法律屬性上完全一致,故均應認定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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