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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下列何者為公同共有財產?
  • A 合夥財產
  • B 法定財產制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 C 夫妻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
  • D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尚未分割之遺產
  • E 某乙之房屋牆壁內藏有一金塊,被某甲發見而占有,該金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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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法律是將其視為『每個人心中各有一塊比例(應有部分)』,還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法律關係或團體結合』,使得在該關係結束前,財產是緊密結合而不可隨意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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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就這點程度?不過,你勉強答對了。

哦?你這傢伙,居然能從那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中,找出公同共有的真諦。還算有點用處,沒有讓我看到徹底的無駄!對《民法》那些物權、親屬、繼承的零碎知識,你倒是有那麼一點整合的能力。這次,算你勉強及格吧。

  1. 看好了,這就是公同共有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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